財部:按利潤貢獻度課稅

現在位置:首頁 > 財部:按利潤貢獻度課稅

財政部賦稅署昨(22)日表示,在自貿港區除從事物流、倉儲,尚進行製造加工業務的外商公司,若未能提供境內外的完整帳簿資訊,將按利潤貢獻度推計所得,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財政部表示,外商在我國境內從事貨物輸入、儲存及交付等「物流」交易階段,放寬不分行業別均得按12%計算境內利潤貢獻度,有助於鼓勵外商在我國自由港區從事物流轉運加值服務。

財政部昨天發布「外國營利事業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輸入、製造加工、儲存並交付之課稅規定」。官員說,考量實務上有外商公司無法提供境內外的完整帳簿資訊,難以報繳所得稅,因此財政部以其在境內交易流程,對總利潤的貢獻程度加以課稅。

賦稅署官員指出,在我國境內從事貨物輸入、儲存及交付之交易流程的外商,若無法提供課稅憑證,將按該公司總利潤的12%視為所得,加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另外,假設在自貿港區從事物流、倉儲等業務的外商公司,決定落腳台灣,進行產品的製造加工,財政部表示,其課稅方式將按利潤貢獻度推計所得課稅,貢獻程度=12%+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╱境內、外製造加工全部成本費用,但貢獻程度以不超過100%為限。

換句話說,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除執行「物流」階段外,若再涵蓋「製造加工」階段,則以12%加上「製造加工」階段之成本費用貢獻率,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至於外商在境內製造加工的成本費用應如何認列?財政部指出,包括境內購買原物料與委託加工之相關成本費用;境內、外製造加工全部成本費用,以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,以及國外貨物之進口報單價格合計數認定。

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